紐約2016年6月13日電 /美通社/ -- Pomerantz LLP就關(guān)于Petrobras證券的訴訟發(fā)表如下聲明。
地方法院
美國紐約南區(qū)
關(guān)于Petrobras證券的訴訟
編號:14-CV-9662 (JSR)
集體訴訟未決通知
致:(1)在2010年1月22日至2015年7月28日期間(“集體訴訟期”)(包括這兩個日期),購買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獲得巴西國家石油公司(Petroleo Brasileiro S.A. -- Petrobras, 以下簡稱 “Petrobras”)證券的所有購買人,包括巴西石油國際金融公司(Petrobras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mpany S.A.,以下簡稱“PifCo”)和/或巴西石油全球金融公司(Petrobras Global Finance B.V.,以下簡稱“PGF”)在紐約證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以下簡稱“NYSE”)或根據(jù)其他國內(nèi)交易法(“交易法集體”)發(fā)行的債券;以及
(2)購買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獲得Petrobras、PifCo和/或PGF在國內(nèi)交易中所發(fā)行的債券的所有購買人,該債券直接依據(jù)和/或可追溯到2013年5月13日在美國注冊的公開發(fā)行的債券和/或2014年3月10日在美國注冊的公開發(fā)行的債券,且該等發(fā)行的債券是在Petrobras向其證券持有人普遍發(fā)布收益表(自發(fā)行生效期開始至少覆蓋十二個月)之前作出的(“證券法集體”)。
上述集體訴訟(以下簡稱“該訴訟”)目前在美國紐約南區(qū)地區(qū)法院(以下簡稱“該法院”)受理。本訴訟代表投資者提起,指控被告多年以來實施了價值數(shù)十億美元的賄賂和回扣,違反了聯(lián)邦證券法律。被告否認(rèn)了這一指控,并堅稱其不對所謂的傷害負(fù)責(zé)。
特此通知您一項集體訴訟正在等待判決。您可能是權(quán)利受該訴訟影響的集體中的一員。
您作為集體訴訟成員的權(quán)利:如果您購買或以其他途徑獲得Petrobras的證券,包括PifCo和/或PGF在集體訴訟期在NYSE發(fā)行的或根據(jù)其在美國國內(nèi)的其他交易發(fā)行的債券,或者在2014年8月11日之前購買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了Petrobras、PifCo和/或PGF在美國進(jìn)行的交易中發(fā)行的債券,且該等債券直接依據(jù)和/或可追溯到2013年5月13日在美國注冊的公開發(fā)行的債券,和/或在2015年5月15日之前購買或者以其他途徑獲得Petrobras、PifCo和/或PGF在美國進(jìn)行的交易中發(fā)行的債券,且該等債券直接依據(jù)和/或可追溯到2014年3月10日在美國注冊的公開發(fā)行的債券,您就屬于其中一個集體或者二者的成員。如果您選擇依然作為這兩個集體的其中一個或者二者的成員,您目前不需要做任何事情。您將自動被納入這兩個集體的其中一個或者二者之中,除非您根據(jù)以下程序要求被排除在集體之外。您的決定至關(guān)重要,原因如下:
如果您選擇作為這兩個集體的其中一個或者二者的成員,您將受到此訴訟中的全部命令和判決的約束。集體代表和集體訴訟律師將免費代表您的利益提起訴訟。只有在成功獲得一名或多名被告的賠償后,集體訴訟律師才會收取律師費和成本費。您可以作為集體的一員,并聘請您自己的律師,費用自理。如果您聘請單獨的律師,您將負(fù)責(zé)支付該律師的費用和開支,而該名律師必須代表您出庭,向該法院提交出庭通知并在2016年7月29日當(dāng)天或之前按下列地址將出庭通知郵寄給集體訴訟律師。如果您將自己排除于集體之外,并決定單獨起訴,您可能因為訴訟時效過期而無法提起部分索賠,包括第11條列出的有關(guān)2013年5月13日發(fā)行的賠償。
如果您選擇分享任何集體賠償,您需要提供以下證據(jù)來證明您是其中一個集體或者二者的成員,證明:(i)您曾購買、獲得和出售Petrobras證券(包括PifCo和/或PGF發(fā)行的債券);(ii)您在一筆國內(nèi)交易中購買了Petrobras證券并因此遭受損失;和/或(iii)您購買的該等債券基于或者可追溯于上文所述的其中一次經(jīng)注冊登記的公開發(fā)行的債券。此外,被告可能試圖證明您沒有依靠市場適正性或您已知曉被告涉嫌的虛假陳述或者遺漏。
如果您選擇被排除在其中一個集體或者二者之外,您將不受任何裁決的約束,也沒有資格分享可能通過該訴訟取得的任何賠償。如果您將自己排除在外,您可以單獨向被告提起訴訟,追索您可能享有的任何合法權(quán)利。如果選擇將自己排除在其中一個集體或二者之外,您必須將一封署名信函寄到如下地址:Petrobras Securities Litigation, Notice Administrator, c/o GCG, P.O. Box 10280, Dublin, OH 43017-5780。信中聲明您“要求被排除”在“關(guān)于Petrobras證券的訴訟,編號:14-CV-9662”(In re Petrobras Securities Litigation, No. 14-CV-9662)的其中一個集體或者二者之外,郵戳日期不得遲于2016年7月29日。有關(guān)如何排除在集體之外的全部詳情,請訪問www.PetrobrasSecuritiesLitigation.com。
查看更多信息:本通知僅為該訴訟的簡要概括。欲了解詳情,包括被告和相關(guān)債券及美國存托股(ADS)的美國證券庫斯普號碼(CUSIP)的完整列表,請聯(lián)系Pomerantz LLP集體訴訟律師,地址:600 Third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6,電話:(212)-661-1100;致電通知管理員,電話:(855)-907-3218,或訪問http://www.nysd.uscourts.gov/judge/Rakoff或www.PetrobrasSecuritiesLitigation.com。如需本通知的西班牙語、葡萄牙語、法語、荷蘭語、德語,日語或中文版副本,請訪問www.PetrobrasSecuritiesLitigation.com。請勿致電或?qū)懶沤o該法院或書記辦公室獲取信息/建議。
日期:2016年5月9日
根據(jù)法院庭諭
地方法院
美國紐約南區(qū)